教師評鑑

 

序號 程序 審查層級 承辦單位 完成期限 審查項目
1 人事室函知受評鑑名單   人事室 5月初 申請或受評鑑教師將資料送達各系所
2 申請截止日期   受評鑑當事人 上學期開學後1週內 申請或受評鑑教師將資料送達各系所
3 初評 主管依評鑑細則評分(或經系教評會評分) 系(所)中心 上學期開學後3週內完成 依教學、服務、研究結果予以初評並確認各項成績
4 初審 院教評會 10月底前完成 依教學、服務、研究結果予以初評並確認各項成績
5 複審 校教評會 人事室 11月底前完成 1. 院教評會就評鑑教師之初審教學、研究、服務、審議結果,由院填妥彙整表分別送請教務處、研發處、人事室進行審核,並予以核章。
2. 經人事室彙整後提送校教評會複審。
6 結果通知   人事室 12月中旬前完成  

 

 

法規

 

項目 名稱 備註
# 教師評鑑作業時程
# 本院教師評鑑細則 112.04.26校教評通過
# 本校教師評鑑辦法 112.05.25校教評通過
# 1111 111
# 333 222

 

 

表單

 

項目 名稱 備註
# 系教師自我評鑑表 109.10.28校教評通過
# 原住民民族學院教師評鑑計分表 109.10.28校教評通過
# 333 333
# 111 111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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